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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16條

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經管理局徵購後轉租或轉售時,其租金 標準及售價由管理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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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