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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17條

園區之土地,經當地地政機關重新規定地價時,其租金自重新規定地價確 定之次月起,按新地價調整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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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