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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18條

承租人租用土地,應於約定期限內繳納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如有逾期 ,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兩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兩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者,按租金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者,除追收外並加收法定利息,並得終止租約及勒令遷出 園區。 前項逾期情形,管理局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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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