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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20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0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承租土地之地上及地下公共設施,如有 毀損,應負恢復原狀之責。如需改裝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代辦,其因而發生 之費用,由承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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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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