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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1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至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或修繕責任, 但因天災或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其修繕由管理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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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