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22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2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所應 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修繕或損害賠償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