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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25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5條
凡在園區租賃土地者,得依土地法規定設定地上權,但其期限不得超過租 賃土地之期間,在租賃期間未屆滿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承租人應會同管 理局辦理塗銷地上權之登記。 前項地上權設立登記,由管理局列具土地地號一次層報行政院核准,授權 管理局逐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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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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