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24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4條
園區內私有建築物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營利事業或依園 區條例
第九條
所設立之事業機關及
第二十六條
所規定之學校機構為限。 依前項之規定轉讓時,應先報管理局依園區條例
第十四條
之規定審查,如 無不合情形,即予核准。 依前兩項之規定轉讓後二十日內,買、賣雙方應聯名向管理局申請辦理承 租土地換約手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