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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26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6條
管理局對於供科學工業及園區其他事業生產或營業用地,應注意每一種工 業之特性,凡對環境具有不良影響 (如惡臭、噪音、幅射線、污染、眩光 、強烈震動等) 者,投資人或申請人應於投資案或申請案提交園區指導委 員會審核時,在投資申請書內附具環境說明書、污染防治計畫書及防治設 施切結書,如有不合,則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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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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