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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28條

承租供生產、研究或營業使用之土地自建建築物時,其接鄰三十公尺以上 道路者,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十公尺以上,其接鄰二十公尺以上道路者, 應自人行道外側退縮八公尺以上,其接鄰十公尺以上道路者,應自人行道 外側退縮六公尺以上,後面及側面不接鄰道路者,應自基地界線縮四公尺 以上,以供綠化、步行道、防火巷、後巷之用,並應保持景觀不得堆放雜 物;其建蔽率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不得多於百分之六十 。但承租二筆以上相鄰之基地,其建蔽率不得少於承租基地面積之百分之 五十,不得多於百分之六十;其建築樓地板指數最低為○.六,最高為二 .○。但報經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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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