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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 第42條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42條
承租退租本廠房之手續以及本廠房之租金、保證金之計收,除下列規定外 ,均比照園區標準廠房之租賃方式辦理。 一、各樓層採同一單價計算。 二、依照承租單位面積比例負擔公共服務場地之租金。 三、依照所出租之單位面積由承租人比例分擔公共水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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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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