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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投資創設園區事業之申請人 (以下簡稱投資人) 或其他申請人承租土 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其投資案核准並繳納投資保證金後或申請案核准 後六十日內,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核配之面積簽訂 租、購契約並完成起租,逾期管理局得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 投資人或申請人應於前項所定期限內,經會同管理局到場勘測或向管理局 聲明不須會勘後,由管理局就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並參照第三條之規定 予以核配。 第一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管理局核准延長三十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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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