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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9條

科學工業經管理局認定其科學技術對工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依科學工 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減免其承租工業用土地五年以內之租 金。其認定標準及減免數額由管理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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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