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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第16條

未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五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項及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者,於有水源、電源供應不足時,管理局得會同水電供 應事業減少其水、電供應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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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