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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第12條

園區科學工業與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現職人員之交流,依照大專校院 教師與企業界專門人才交流與合作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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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