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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第1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對園區內機關廠商員工提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四條之規定,設置供應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以服務園區內廠商員 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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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