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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承管理局局長之命綜 理業務,並置副主任一人,股長若干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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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