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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設置辦法規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供應中心的設立、組織、業務範圍及運作,以確保園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之有效提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8-1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對園區內機關廠商員工提供各項供應服務,特依據 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十四條之規定,設置供應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以服務園區內廠商員 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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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承管理局局長之命綜 理業務,並置副主任一人,股長若干人,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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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職掌如左: 一、關於一般日常物品供應及服務事項。 二、關於園區員工之餐食、飲料及休息室供應事項。 三、關於園區員工理髮、洗衣、娛樂及生活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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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約僱經理一人、幹事、雇員若干人,另得依契約方式僱用炊事工 、司機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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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中心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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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中心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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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中心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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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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