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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第2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租管理局局長之命,綜理業務,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均由管理局指派人員兼任;服務員若干人,在本中心聘用及約僱員額內 適用之。另得僱用司機、搬運工若干人。前項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 定之,並於年度核定之預算員額範圍內適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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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