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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 第3條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第3條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貨物之授受、保管登記、整麥、過磅、開箱造表、倉庫開發、破件損 耗與其他有關事故之調查、報核及倉庫管理事項。 二、關於碼頭、機場、車站貨物之提運、交運聯繫、協調,區內貨物之搬 運、裝卸、督導及有關車輛、機具設備之修理、維護與管理事項。 三、關於報關、計費、核算及業務營運計畫、文晝、庶務、出納、公共關 係事項。 四、其他有關儲運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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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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