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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局得商請警政、消防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消防單位,依法執行安 全警衛任務、消防業務,並就本局主管業務受本局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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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