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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六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三人得由技正兼任;技正六人至十人,職 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 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 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至五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 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分析師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 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八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二人,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 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九人、技士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 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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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