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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21條

為提升科學技術水準,政府應致力推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設施及資訊之國際交流與利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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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