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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3條

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之範圍內,持續充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所需經費。 政府應致力推動全國研究發展經費逐年成長,使其占國內生產毛額至適當之比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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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