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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園區建設與營運經費的有效管理與運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3・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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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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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園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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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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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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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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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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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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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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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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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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