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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園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園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園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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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