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