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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1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代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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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