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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2條

區內土地之土地租金及費用種類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二、短期土地租金。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前項長期土地租金,指土地租用期間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金;短期土地租金,指土地租用期間未達一年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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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