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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3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按月計收,其計收標準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土地租金租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所租用土地面積。 二、短期土地租金:依該租地當期土地租金乘二倍計收。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前項土地租金租率之訂定,應參照區內土地地價之高低情形及出租成本,報請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後據以計收租金。 第一項土地租金得考量土地取得成本、經營需求及招商狀況訂定;土地為代管者,依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或契約書辦理。 公共設施建設費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園管局審核後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由園管局及分局計收。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租金及費用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本部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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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