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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區內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按實際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購用建築物者,按所購用之建築物樓層面積應攤租之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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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