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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10條

區內事業原承租之土地,園管局或分局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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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