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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15條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15條
建物所有權人自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或園管局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園管局得經審查小組決議,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四項規定處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所在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改善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改善措施。 二、辦理改善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三、執行時程。 四、可能遭遇問題及因應作法。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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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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