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7條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7條

園管局所為之使用情形不當公告及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審查小組決議後為之: 一、日期及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座落之園區。 四、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 五、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六、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七、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裁處罰鍰及強制拍賣之意旨。 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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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