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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7條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7條
園管局所為之使用情形不當公告及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經審查小組決議後為之: 一、日期及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三、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座落之園區。 四、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 五、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六、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七、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規定,裁處罰鍰及強制拍賣之意旨。 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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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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