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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8條
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8條
建物所有權人於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不可歸責事由或正當理由之一者,得向園管局申請扣除或延展期間: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或污染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建物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建物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 建物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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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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