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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14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園區內之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園管局得自行或委託公民營事業開發;開發所需用地為私有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法徵收。 二、由土地所有權人以地上權設定方式,提供園管局開發。 園管局得與公營事業依據園區設置計畫簽訂合作開發協議書,由公營事業提供土地供園管局辦理開發事宜。 前項合作開發協議書應包括開發方式、土地提供、分配、使用、出租、租金代收、稅捐、法律糾紛處理等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開發所需用地為公有者,由各該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逕行提供開發,不受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
、國有財產法
第七條
、
第二十八條
、
第六十六條
、預算法
第二十五條
、
第二十六條
、
第八十六條
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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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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