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18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園管局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