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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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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區內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製造加工、組裝、研究發展、貿易、諮詢、技術服務、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之事業及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 本條例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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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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