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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7條

本隊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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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長之命,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第3條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車輛)及實際需要聘僱配置之,其標準如左:一、雲梯或化學或高低壓消…第4條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第5條本隊置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第6條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第8條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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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