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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 第8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8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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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長之命,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
第3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車輛)及實際需要聘僱配置之,其標準如左:一、雲梯或化學或高低壓消…
第4條
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5條
本隊置約僱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6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項下支應。
第7條
本隊人事管理、人事查核及會計業務由管理局派員兼辦。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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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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