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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3條

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助諮詢。 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四、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五、協助收取租金。 六、協助租屋契約公證。 七、租屋修繕諮詢。 八、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租屋糾紛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服務項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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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