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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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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