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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7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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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