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第15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5條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事務。 前項非營利團體,於事務執行範圍內應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有無通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非營利團體辦理第一項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