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 第20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負責人;已充任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租賃住宅服務業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登記證,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三、經法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搶奪、強盜、恐嚇及擄人勒贖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
第一百七十四條
、
第一百七十六條
、
第一百七十八條
、
第一百七十九條
、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
第二百七十一條
至
第二百七十六條
、
第三百三十二條
、
第三百三十四條
、
第三百四十八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二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二十三條
至
第二十七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二條
至
第三十七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三條
第一項、
第六條
、
第九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所定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滿一年。但依
第十九條
第六項規定廢止許可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