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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會委員或監察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全國聯合會得予以解職: 一、委員未經請假致未出席本會會議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 二、監察人無故未參與監察小組達三次,經本會決議後提報。 三、委員或監察人涉及違反法令或不當情事,委員經監察小組或監察人經其他監察人送請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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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