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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7條

營業保證金除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供代為賠償使用或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退還租賃住宅服務業外,不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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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