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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組成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負責保管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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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