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2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三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結算報告,由本會監察小組審議並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結算報告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基金年度結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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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