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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 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 七、提報全國聯合會辦理本會委員與監察人之補聘及解職事項。 八、本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及結算報告之編列。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前項業務之執行或決議事項,以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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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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