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 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 七、提報全國聯合會辦理本會委員與監察人之補聘及解職事項。 八、本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及結算報告之編列。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前項業務之執行或決議事項,以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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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